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杭余民初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胡静波、陈双龙生命权与陈双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静波,陈双龙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民初字第80号原告:胡静波。被告:陈双龙。本院在审理原告胡静波诉被告陈双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胡静波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静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静波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胡静波负担。审判员  俞丽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宋 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