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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第11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蔡某某与蔡某甲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某,蔡某甲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1198号原告蔡某某,女,汉族,住长岭县。被告蔡某甲,男,汉族,住长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某某与被告蔡某甲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蔡某某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负担;剩余2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判员  吴昕昕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林 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