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中刑执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陈吉宁减刑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定西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吉宁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定中刑执字第181号罪犯陈吉宁,男,1989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甘肃省永靖县人,现在甘肃省定西监狱服刑。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4日作出(2009)兰法刑一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吉宁犯抢劫、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17000元,刑期自2008年3月8日至2023年3月7日止,于2009年9月21日送定西监狱服刑改造。2012年4月20日,本院以(2012)定中刑执字第161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一年六个月。执行机关定西监狱于2015年4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该犯判决时系数罪并罚,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大,且服刑时不积极缴纳罚金,不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吉宁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叔权审判员 夏鱼娟审判员 姚新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海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