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桂阳法民初字第6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桂阳县浩塘镇深村村第七村民小组与被告桂阳县浩塘镇深村村民委员会、第三人邱光国、邱五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桂阳县浩塘镇深村村第七村民小组,桂阳县浩塘镇深村村民委员会,邱光国,邱五成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桂阳法民初字第643号原告桂阳县浩塘镇深村村第七村民小组,地址湖南省桂阳县浩塘镇深村村。负责人欧阳水杏,该组组长。委托代理人欧阳忠海,湖南志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桂阳县浩塘镇深村村民委员会,地址湖南省桂阳县浩塘镇深村村。负责人邱天桂,该村委会主任。第三人邱光国,男,1962年8月3日生,汉族,湖南省桂阳县人,农民,住湖南省桂阳县浩塘镇深村村第6村民小组。第三人邱五成,男,1962年6月29日生,汉族,湖南省桂阳县人,农民,住湖南省桂阳县浩塘镇深村村第2村民小组。本院在审理原告桂阳县浩塘镇深村村第七村民小组与被告桂阳县浩塘镇深村村民委员会、第三人邱光国、邱五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桂阳县浩塘镇深村村第七村民小组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桂阳县浩塘镇深村村第七村民小组承担。审 判 长 龙 琼人民陪审员 谢小桂人民陪审员 雷英专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余开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