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荔刑初字第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黄某某、黄某甲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黄某甲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荔刑初字第135号公诉机关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某,女,1981年11月1日出生于福建省莆田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4年5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在莆田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郑潮平,福建普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陈益,福建普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黄某甲,男,1956年6月26日出生于福建省莆田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4年6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被取保候审。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荔检公刑诉(2015)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黄某甲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奇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及其辩护人郑潮平、被告人黄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2月起至2013年12月份,被告人黄某某利用香港六合彩进行非法揽注猜码牟利,收取他人的押注金后向同案人李某某上报六合彩赌金共计人民币100000元,从所收赌金中抽成8%以获利人民币8000元;2013年6月份至2013年12月份,伙同黄某甲经策划后,共同向同案人陈某某上报六合彩赌金共计人民币105645元,被告人黄某某、黄某甲从所收赌金中抽成8%以获利人民币8451.6元。被告人黄某某于2014年5月15日在莆田市荔城区黄石镇卫生院大门左侧一无名日用品店内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民警抓获;被告人黄某甲于2014年6月24日到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投案。指控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黄某甲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黄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被告人黄某某的辩护人主张应以赌博罪对被告人定罪。即使公诉机关定性正确,被告人黄某某犯罪情节不能构成“情节严重”。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愿意退赃,依法和酌情可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起至2013年12月份,被告人黄某某利用香港六合彩进行非法揽注猜码,收取他人的押注金后向同案人李某某上报六合彩赌金共计人民币10万元,从中获利人民币8000元;2013年6月份至2013年12月份,被告人黄某某、黄某甲经策划后,共同向同案人陈某某上报六合彩赌金共计人民币105645元,被告人黄某某、黄某甲从中获利人民币8451.6元。被告人黄某某于2014年5月15日在莆田市荔城区黄石镇卫生院大门左侧一无名日用品店内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民警抓获;被告人黄某甲于2014年6月24日到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投案自首。另查明,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黄某某预交罚金人民币2万元候判,并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2225.8元。被告人黄某甲预交罚金人民币1.5万元候判,并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4225.8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一、书证1.辨认笔录,证明陈某某辨认出黄某某就是其下线组长并为其收取六合彩赌金的人;黄某某辨认出陈某某就是其上报六合彩号码及赌金的上线、李某某就是其上报六合彩号码及赌金的人;黄某甲辨认出陈某某就是其女儿黄某某与自己的上线。2.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7张纸片,证明侦查人员对被告人黄某某经营的店面进行搜查及扣押六合彩押注号码及金额的账本的情况。3.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证明被告人黄某某与上线庄家陈某某、李某某账目往来情况。4.户籍证明、人员基本信息,证明被告人黄某某、黄某甲,同案人陈某某、林志华、林金顺的基本身份信息。5.账本、账本核算工作说明,证明侦查机关扣押到的犯被告人黄某某记录的近期收取“六合彩”赌资情况,其中,被告人黄某某的账本记录的赌资共计人民币105645元。6.现场照片,证明被告人黄某某现场指认查获的账本、账单的具体情况。二、证人证言1.证人曾某某的证言,证明其知道黄某某有收取六合彩赌资的情况。2.证人程某某的证言,证明其有让黄某某帮忙办理过一张农业银行卡并将卡交由黄某某使用的情况。三、同案人的供述1.同案人陈某某的供述,证明其与林某某经营六合彩赚取抽成,上线为林金顺、下线为叶某某(2012年6月份开始做)、黄某某和黄某甲(父女关系、2013年7月份开始做),共收取下线黄某某和黄某甲上报赌资人民币10万元左右,从中抽成人民币3千元的事实。2.同案人林某某的供述,证明黄某某和黄某甲是父女,2013年7月份左右开始做其下线,收取六合彩赌资报给陈某某的事实。3.同案人李某某的供述,证明其于2012年年底与被告人黄某某协商,由黄某某收取“六合彩”投注后报给其,黄某某收注后抽取百分之八的抽成后将其余赌资全部上报,其没有上线,自负盈亏,赌资来往均通过银行转账,其使用的银行卡是其丈夫黄某甲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其收到黄某某上报的“六合彩”期数约六七十期、投注金额约人民币十几万元的事实。四、被告人黄某某、黄某甲对上述犯罪事实均供认不讳。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黄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六合彩开奖信息作为判断输赢标准,坐庄接受投注,供不特定的人员赌博,两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某某、黄某甲犯开设赌场罪成立,但指控被告人黄某某、黄某甲犯罪情节严重不当,予以更正。被告人黄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黄某某的行为构成赌博罪”的辩护意见,不予以采纳,但提出“被告人黄某某的行为不构成情节严重”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主动退出违法所得款,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甲能投案自首,并主动退出违法所得款,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预交);(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四年五月十五日起至二○一五年六月十四日止。)二、被告人黄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已预交);(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黄某某退交在本院的违法所得款人民币一万二千二百二十五元八角,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四、被告人黄某甲退交在本院的违法所得款人民币四千二百二十五元八角,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荔晖代理审判员 林雪野人民陪审员 余文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姚剑清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