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金刑执字第22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徐卫明犯贪污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徐卫明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金刑执字第2248号罪犯徐卫明,现在浙江省金华监狱服刑。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0日作出(2012)金兰刑初字第19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卫明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赃款予以继续追缴、没收、上交国库。被告人徐卫明等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2012年12月17日以(2012)浙金刑二终字第284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浙江省金华监狱于2015年4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莉出庭履行职务,执行机关浙江省金华监狱指派民警施飞翔作为提请人出庭执行职务,罪犯徐卫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徐卫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悔改表现突出。庭审中,罪犯徐卫明对执行机关出具的减刑建议书所认定的事实、证据均无异议。出庭检察员认为,根据罪犯徐卫明在刑罚执行期间的表现,对其提请减刑符合法律和相关规定,提请程序合法,对浙江省金华监狱的提请意见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徐卫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已退赃款人民币10000元,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获监狱级表扬,2014年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考核月评表》、《奖分通知单》、《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徐卫明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徐卫明准予减刑一年(刑期自2011年12月06日起至2020年12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金 革审 判 员 方 梅人民陪审员 胡希群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钱 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