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三法执异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2015)佛三法执异字第15号张志豪与贺承彬,佛山市三水新力加纸品有限公司,佛山市新力加工艺有限公司,张伟玲,叶红枫,周振谦等其他执行执行异议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三法执异字第15号异议人(申请执行人)张志豪,男,汉族,1995年2月16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委托代理人张伟前。被执行人贺承彬,男,汉族,1973年6月30日出生,住重庆市荣昌县。被执行人佛山市三水新力加纸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该司已于2014年9月5日注销)。法定代表人梁可宁,该公司总经理,第三人佛山市新力加工艺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五峰四路100号。法定代表人梁可宁。第三人张伟玲,女,汉族,1954年11月30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第三人叶红枫,女,汉族,1971年9月11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第三人周振谦,男,汉族,1964年11月9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第三人梁可宁,男,汉族,1964年2月4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异议人张志豪申请追加第三人佛山市新力加工艺有限公司、张伟玲、叶红枫、周振谦、梁可宁为本院(2015)佛三法乐执字第98号案的被执行人一案,在审查过程中,异议人张志豪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追加被执行人的申请。本院认为,异议人撤回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异议人张志豪撤回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陆绮萍代理审判员 林育婷代理审判员 黄 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伟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