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单执字第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济宁协力特种气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山东舜亦新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单执字第152号申请执行人济宁协力特种气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勇,总经理。被执行人山东舜亦新能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春林,董事长。上列当事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2014年7月3日作出的(2014)单商初字第2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单县人民法院(2014)单商初字第22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权瑞亭审判员 陈光纯审判员 苏 兵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