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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灵民初字第7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吴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初字第733号原告吴某。委托代理人陈献民,广西冯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黄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某申请撤回对被告黄某的起诉,是其的真实意思表示以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审判员  黄大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施国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