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内民终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何伟与刘绪贵、王治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伟,刘绪贵,王治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民终字第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何伟,男,1984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陈世全,四川朴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绪贵,男,1958年2月5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治华,女,1963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二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邱泯勋,男,1966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二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邱泽荣,男,1987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上诉人何伟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2014)资中民初字第28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何伟及委托代理人陈世全,被上诉人刘绪贵、王治华及委托代理人邱泯勋、邱泽荣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因上诉人何伟在本院二审期间的举证期限内提供新的证据,导致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2014)资中民初字第285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资中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叶 波审判员 何中明审判员 张 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钟 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