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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平民初字第7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平湖吉翔置业有限公司与陶卫寨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湖吉翔置业有限公司,陶卫寨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平民初字第752号原告:平湖吉翔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湖市当湖街道龙湫湾檀郡47幢301室。法定代表人:张利法,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沈利健,系公司员工。被告:陶卫寨。本院在审理原告平湖吉翔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陶卫寨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湖吉翔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4元,减半收取342元,由原告平湖吉翔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金晓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朱骏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