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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孟民初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扎某某诉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孟民初字第84号原告扎某某,男,生于1966年6月8日,拉祜族,云南省孟连县人,茶农,现住孟连县。公民身份号码:×××。被告娜某某,女,生于1969年5月8日,拉祜族,云南省孟连县人,茶农,原住孟连县,现下落不明。?公民身份号码:×××。原告扎某某与被告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2015年5月7日,本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娜某某因下落不明,本院于2015年2月5日依法发出公告,限被告娜某某在规定期限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娜某某逾期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扎某某诉称,原、被告双方于1986年9月30日自愿到孟连县公信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两人婚前属自由恋爱,并自愿结婚。婚后双方共同生育一儿一女,现子女都已成年。在共同生活期间,无共同财产和共同债权、债务。被告于2010年6月15日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原告经多方打听仍杳无音信。原告认为被告无视家庭责任而离家出走,双方夫妻感情已破裂,无法继续维持婚姻关系。故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双方的夫妻关系。被告娜某某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作书面答辩。原告扎某某为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材料:一、《结婚证》原件一本,证实原、被告于1986年9月30日到孟连县公信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二、孟连县公信乡公良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原件一份,证实被告娜某某于2010年6月15日离家出走,至今未归,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证据一是婚姻登记机关依法核发,能够证实原、被告是合法夫妻关系的事实;证据二���原、被告住所地的基层组织出具的,能够证实被告外出不归,现下落不明的情况。两组证据来源合法,故对其真实性、合法性,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1986年原、被告双方在孟连县公信乡认识后自由恋爱,同年9月30日双方自愿到孟连县公信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双方共同生育长女娜努(1991年3月8日生)、长子扎布(1995年7月16日生),现子女都已成年。在共同生活期间,无共同财产和共同债权、债务。2010年6月15日被告娜某某外出后杳无音信,至今下落不明。原告认为双方的夫妻感情已破裂,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双方的夫妻关系。本院认为,原、被告属自主婚姻,本应和睦相处,互敬互爱,但被告娜某某于2010年6月15日离家出走后,音信全无,至今下落不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条:“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规定,本院确认原、被告夫妻间的感情确已破裂。对原告扎某某起诉与被告娜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扎某某与被告娜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扎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吕天海代理审判员张琳人民陪审员岩酿二○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陶鑫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