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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执字第2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丁天富与被执行人白山市大政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弘宝煤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天富,白山市大政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弘宝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执字第295号申请执行人丁天富,男,汉族,无职业,住址江源区。被执行人白山市大政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弘宝煤矿,住址江源区砟子镇。法定代表人,张新林,系矿长。申请执行人丁天富与被执行人白山市大政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弘宝煤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白山市江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江源劳人仲裁字(2015)25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宋起华审判员  李晓雷审判员  孙增年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玉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