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宁民一初字第011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王伦超与章来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伦超,章来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一初字第01168号原告:王伦超,男,1985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告:章来富,男,1966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金宁景秀家园15幢3单元201室。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伦超诉被告章来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伦超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王伦超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3000元,减半收取6500元,由原告王伦超负担。审 判 长  陈卫敏人民陪审员  沈宣宁人民陪审员  刘桂兰二0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苏 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