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海法保字第002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张家港市金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上海远鉴港口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诉前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家港市金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上海远鉴港口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武汉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海法保字第00204号申请人:张家港市金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海港大厦C座11楼。法定代表人:陈建兴,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余超,江苏颐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缨,江苏颐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上海远鉴港口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毕升路299弄13号101室。法定代表人:李启远,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张家港市金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上海远鉴港口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远鉴港口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所属的“远舟建港2”轮所有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人民币80万元现金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家港市金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人张家港市金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二、冻结被申请人上海远鉴港口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所属“远舟建港2”轮所有权。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 达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学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