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中刑执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曹建麟减刑裁定书oc
法院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定西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曹建麟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定中刑执字第65号罪犯曹建麟,男,1970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甘肃省定西市人,现在甘肃省定西监狱服刑。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23作出(2008)安刑初字第90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曹建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000元,2008年5月3日至2023年5月2日止,于2008年12月11日送定西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4月20日,本院以(2012)定中刑执字第66号刑事裁定书减刑一年六个月。执行机关定西监狱于2015年4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该犯系“四劳”、“累犯”、“毒品再犯”,社会危害性大,且不积极执行财产刑,不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曹建麟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叔权审判员 夏鱼娟审判员 姚新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海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