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宿中刑终字第000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叶某犯危险驾驶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宿中刑终字第00055号原公诉机关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叶某,学生。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8月22日被取保候审。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审理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叶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15年3月18日作出(2015)宿豫刑初字第0098号刑事判决,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叶某拘役二个月十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五百元。原审被告人叶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叶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叶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叶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叶某撤回上诉。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2015)宿豫刑初字第009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冯 莉代理审判员 高 峰代理审判员 张成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蒋 芹第1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