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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綦法民初字第017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张绍伟与石万华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绍伟,石万华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綦法民初字第01793号原告张绍伟,男,197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委托代理人刘永森,男,1972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被告石万华,男,1958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委托代理人姚能江,系重庆智敏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绍伟与被告石万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绍伟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绍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1元,免收。代理审判员  瞿金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任 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