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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思行初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孙丁丁与厦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丁丁,厦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思行初字第62号原告孙丁丁,男,1994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被告厦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170号。法定代表人郭勇毅,局长。出庭行政机关负责人陈燕飞,党组副书记。委托代理人廖志鹏,厦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谢奇琳,厦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工作人员。原告孙丁丁诉被告厦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不履行行政奖励法定职责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叶萍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魏江、人民陪审员王晓丽共同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6日上午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孙丁丁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孙丁丁负担。审 判 长  王叶萍审 判 员  魏 江人民陪审员  王晓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栎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诉处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