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佛南法民三初字第6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赖永斌、丘水先等与佛山市光头仔儿童玩具用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永斌,丘水先,佛山市光头仔儿童玩具用品有限公司,杨锡恩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佛南法民三初字第665号原告:赖永斌,男,汉族,住广东省阳山县,公民身份号码:×××5510。原告:丘水先,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公民身份号码:×××5541。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何源强,系广东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光头仔儿童玩具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施琴,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建勋,系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杨锡恩,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公民身份号码:×××4351。委托代理人:黄桂洲,系广东雅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原、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追加杨锡恩为第三人参与诉讼。诉讼中,两原告申请工程造价鉴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鉴定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2015年5月15日,两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两原告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赖永斌、丘水先撤回起诉。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56.71元(两原告已预交),由两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道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谭国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