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万法民初字第044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重庆市天鸿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与朱长江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天鸿物流集团有限公司,朱长江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法民初字第04438号原告重庆市天鸿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高梁镇泗华路南坪桥头,组织机构代码76592679-6。法定代表人黄定菊,经理。委托代理人高毓镜(特别授权),系原告公司员工。被告朱长江,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天鸿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朱长江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重庆市天鸿物流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朱长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重庆市天鸿物流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曾 途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程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