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金商终字第5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杨宝新与杨超群、王宝兴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金商终字第5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超群。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宝新。委托代理人:陈文武,浙江三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王宝兴。上诉人杨超群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2014)金永石商初字第5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杨超群于2015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杨超群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杨超群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986元,减半收取计993元,由上诉人杨超群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建旭审 判 员 汤 泉审 判 员 吴志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范夏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