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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鄞东民初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杨利华与宁波华科纺织助剂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利华,宁波华科纺织助剂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鄞东民初字第95号原告:杨利华,无固定职业。被告:宁波华科纺织助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翁孟开。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利华与被告宁波华科纺织助剂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利华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利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利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利华负担。审 判 员  王 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徐贤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