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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云梦刑初字第000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范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云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梦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云梦刑初字第00072号公诉机关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范某。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2月15日被云梦县公安局监视居住。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检察院以云检刑诉(2015)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范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云梦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克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范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2日18时40分,被告人范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载着滕某,沿云梦县云义线自南向北行驶至清明河乡王家大份村路段时,将同向骑自行车的王冬宗撞倒,造成王冬宗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2015年2月12日,经云公交认字(2015)1201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范某承担全部责任,王冬宗、滕某无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范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范某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调解协议书、赔偿凭证、谅解书、户籍信息、证人滕某、湖北省云梦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表检验报告、武汉福田司法鉴定所道路交通事故鉴定意见书、孝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乙醇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云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范某在案发后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死者家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范某所在社区出具了社会调查报告,建议本院对其适用非监禁刑,对该建议本院审查后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范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晓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肖 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