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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兰黄商初字第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陆献来、朱兴旺与朱兴旺、冷春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献来,朱兴旺,冷春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兰黄商初字第161号原告陆献来。被告朱兴旺。被告冷春荣。本院在审理原告陆献来与被告朱兴旺、冷春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陆献来既不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向本院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陆献来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潘 燕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吴思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