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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一中刑减字第15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李桂宝强奸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桂宝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刑减字第1516号罪犯李桂宝,男,54岁(196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小学文化,现在北京市良乡监狱服刑。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14日作出(2008)昌刑初字第32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桂宝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李桂宝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08年7月24日作出(2008)一中刑终字第2066号刑事裁定,准许李桂宝撤回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1年9月28日以(2011)一中刑减字第453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4年1月10日以(2013)一中刑减字第522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同时减去剥夺政治权利一年。执行机关北京市良乡监狱于2015年4月17日提出对罪犯李桂宝减刑建议,并将减刑案卷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良乡监狱认为,罪犯李桂宝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积极改造,于2014年10月获得监狱表扬奖励。北京市良乡监狱根据李桂宝的改造及奖励情况,提出对李桂宝的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桂宝在服刑期间的上述表现及获奖情况,有北京市良乡监狱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通知书及李桂宝综合表现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李桂宝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的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桂宝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07年12月10日起至2015年10月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宇红代理审判员  黄晓丰代理审判员  王雪枫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秦梦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