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高法民终字第00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彭臣佐与重庆协信控股集团阿卡迪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彭臣佐,重庆协信控股集团阿卡迪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高法民终字第0012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彭臣佐。委托代理人:张鲲,重庆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程生奎,重庆新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协信控股集团阿卡迪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新华路4号附1号2楼。法定代表人:吴旭,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付伟,重庆志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伍光媛,重庆万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彭臣佐与被上诉人重庆协信控股集团阿卡迪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第五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3日作出(2014)渝五中法民初字第00576号民事判决,重庆市渝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彭臣佐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重庆协信控股集团阿卡迪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同意彭臣佐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彭臣佐作为本案原审原告,其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经本案对方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4)渝五中法民初字第00576号民事判决。二、准许彭臣佐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62019元,由彭臣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62019元,减半收取31009元,由彭臣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 宾代理审判员 李 震代理审判员 林 曦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永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