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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聊民一终字第2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聊民一终字第20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甲,男,农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乙,女,农民。委托代理人:张德琪,茌平县温陈街道办事处联合校教师。上诉人张某甲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2014)茌民一初字第12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张某甲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某甲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某甲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张某甲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永前审判员  关 淼审判员  杨 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朱瑾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