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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洮福民初字第1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赵云龙与岳树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云龙,岳树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

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洮福民初字第193号原告赵云龙,男,1986年5月25日生,汉族,无业,现住洮南洮南市。被告岳树强,男,年龄不详,汉族,农民。原告赵云龙诉被告岳树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云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岳树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女儿岳洪飞原为夫妻,2011年春天,被告因种地缺少资金,向我家借款2万元,后因我与岳洪飞感情破裂,于2013年10月16日经洮南市人民法院判决离婚。被告所欠2万钱款原告与岳洪飞各分得1万元(债权)。后原告找被告索要借款,被告不同意偿还。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偿还欠款1万元,由被告承担诉讼费。被告未答辩、未到庭。根据原告陈述,本院归纳本案争议焦点为: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如果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被告应否向原告偿还欠款、还款数额是多少。围绕本案争议焦点,原告提供如下证据:(2013)洮民一初字第239号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欠原告1万元借款的事实。被告未到庭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原告所提供的证据为法院生效判决,该证据符合民事诉讼证据要件要求,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采信。经过庭审调查及对证据的采纳,本院对以下法律事实予以认定:2009年7月23日原告赵云龙与被告之女岳洪飞登记结婚,原告与岳洪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岳树强向二人借款2万元。2013年10月16日原告赵云龙与岳洪飞经法院判决离婚,并判决原告赵云龙对岳树强享有1万元债权。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双方借贷行为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该借贷行为合法有效,原告的债权当受法律保护,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和第二百一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岳树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赵云龙欠款人民币1万元。如被告岳树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被告岳树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期满不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负有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 判 长  王东峰审 判 员  李 斌人民陪审员  许宏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 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