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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路商初字第1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程智、丁宗林与丁宗林、陈正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路商初字第1161号原告:程智。被告:丁宗林。被告:陈正焕。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智与被告丁宗林、陈正焕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依法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程智负担。代理审判员  施通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吴一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