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路商初字第1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程智、丁宗林与丁宗林、陈正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路商初字第1161号原告:程智。被告:丁宗林。被告:陈正焕。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智与被告丁宗林、陈正焕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依法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程智负担。代理审判员 施通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吴一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