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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拱民初字第4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郑忠明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拱墅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忠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拱墅支公司

案由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拱民初字第406号原告:郑忠明。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拱墅支公司。法定代表人:乔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杨祺。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忠明诉被告中国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拱墅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忠明以被告主体有误为由,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忠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6元,减半收取26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金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韩瑞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