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民商初字第003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新野神力聚能科技有限公司与河南省地矿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承建新野县二水厂建设项目部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野神力聚能科技有限公司,河南省地矿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承建新野县二水厂建设项目部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商初字第00318-2号原告新野神力聚能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子奇,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于忠波,男,1983年8月2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吴建华,河南新光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河南省地矿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承建新野县二水厂建设项目部。本院在审理原告新野神力聚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地矿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承建新野县二水厂建设项目部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野神力聚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由原告新野神力聚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志胜审 判 员 乔妍丽人民陪审员 王炳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彦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