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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汝执字第1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李国水与陈二国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国水,陈二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汝执字第173号申请执行人李国水,男,汉族。被执行人陈二国,男,汉族。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洛民终字第3247号民事判决书健康权纠纷一案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国水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扣留)被执行人在银行、信用社及其它金融机构的存款或有关单位的收入。二、冻结、划拨、提取(扣留)不足时,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限被查封、扣押后三日内履行义务,逾期将依法拍卖、变卖查封、扣押的财产抵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申山虎代理审判员  辛亚阁代理审判员  李青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文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