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民初字第013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伏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伏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01326号原告伏某。委托代理人焦方文,连云港市海州区路南法律服务所律师工作者。被告赵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伏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伏某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伏某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伏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梁秀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朱婷莉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二)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