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大海商初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广西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与大连中寰物流有限公司、大连隆盛行水产食品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大连中寰物流有限公司,大连隆盛行水产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大连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大海商初字第118号原告:广西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省南宁市金湖路59号地王国际商会中心31层。法定代表人:张富元,总经理长。委托代理人:陈龙杰,上海瀛泰(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云,上海瀛泰(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连中寰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杏花小区47号楼3单元5层1号。法定代表人:徐德胜,经理。被告:大连隆盛行水产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同仁街50号22层B座。法定代表人:栾纪勋,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清,辽宁海大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大连中寰物流有限公司、被告大连隆盛行水产食品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案件受理费1254(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627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施 瑒审 判 员 武寒霜代理审判员 王宏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姝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