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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中民终字第06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王某甲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某甲,张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通中民终字第06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甲。委托代理人董建荣,海门市汤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甲。上诉人王某甲因与被上诉人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海门市人民法院(2014)门三民初字第03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张某甲、王某甲于2007年9月经人介绍相识,期间关系较好,××××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王某乙,现年3岁。张某甲、王某甲婚初关系尚可,王某甲曾涉嫌赌博被原审法院于2008年7月17日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之后,王某甲继续赌博,并染上了吸毒的恶习,从2012年7月起张某甲、王某甲分居生活。张某甲起诉要求离婚。另查明,孩子王某乙现随张某甲共同生活。原审认为,张某甲、王某甲恋爱期间关系较好,婚后一段时间夫妻感情尚可,王某甲曾因赌博被追究刑事责任,继而吸毒,并继续赌博,致使夫妻关系恶化。2012年7月起张某甲、王某甲分居生活至今已有二年多,期间双方互不尽夫妻义务。证人陈某、张某乙也证实了上述情况。故应认定张某甲、王某甲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对孩子抚养问题,因孩子尚年幼,且一直随张某甲共同生活,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考虑,孩子由张某甲抚养为妥,王某甲依法承担孩子抚养费。张某甲暂不主张婚后共同财产分割,系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故对张某甲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王某甲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等权利,法院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三)、(四)项,第三十六条第一、二款,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原审判决:一、准予张某甲与王某甲离婚。二、孩子王某乙随张某甲共同生活,王某甲自2014年8月起每月给付孩子生活费500元,并承担孩子今后教育费、医疗费的50%,至孩子独立生活时止。给付方式:生活费每半年给付一次,分别于每年的1月10日、7月10日前付清。教育费、医疗费,凭学校、医院病历等有效票据于每年1月10日、7月10日前各结算一次。2014年8月至12月的孩子生活费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24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890元,由张某甲负担。原审判决后,王某甲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其从未离开过住所地,即海门市三厂镇厂南新村209幢301室,原审起诉状和传票没有送到上述地址。张某甲对王某甲的赌博行为是认可原谅的。原审法院无证据证实王某甲吸毒,也无证据证实其和张某甲已分居两年多,王某甲不关心家庭及孩子不是事实,双方感情尚未彻底破裂,故不同意离婚,请求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被上诉人张某甲答辩称,坚决要求离婚,请求维持原判。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另查明,原审法院于2014年3月27日根据王某甲地址海门市三厂镇厂南新村209幢301室向其寄送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传票、举证通知书等材料,但邮件因“收件人不在指定地址,已多次投递”被退回。后原审法院于2014年5月28日公告送达上述材料。还查明,原审法院于2015年2月3日作出(2015)门刑初字第00037号刑事判决,以贩卖毒品罪判处王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王某甲上诉后撤回上诉,该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审理本案过程中,王某甲尚被羁押于海门看守所。本院认为,原审法院以邮寄方式向王某甲送达起诉状副本和传票等诉讼文书未果后,依法公告送达并缺席判决符合法律规定。王某甲赌博、吸毒屡教不改,目前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且从2012年7月起张某甲、王某甲分居生活已满两年,故应认定张某甲、王某甲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原审判决准予离婚并无不当。对孩子抚养问题,孩子目前年幼,而王某甲因犯罪现在服刑,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考虑,孩子随母亲生活为宜。王某甲作为孩子父亲对孩子仍然有探望的权利及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据此,王某甲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40元,由王某甲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陶新琴代理审判员  卢 丽代理审判员  杜太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慧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