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汉中民商终字第008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上诉人柳州华力家庭品业股份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吴倩劳动争议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柳州华力家庭品业股份有限公司,吴倩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民商终字第008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暨原告):柳州华力家庭品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东环路***号。法定代表人:韦嵩蕃,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暨被告):吴倩,女,1980年6月22日生,回族。上诉人柳州华力家庭品业股份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吴倩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2014)鄂硚口丰民初字第001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柳州华力家庭品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柳州华力家庭品业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柳州华力家庭品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减半后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元,由上诉人柳州华力家庭品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程敬华审判员 赵文莉审判员 王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何鑫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