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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保字第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朱桂琴与陈仁章、张月英申请保全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桂琴,陈仁章,张月英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保字第21-2号原告朱桂琴,女,汉族,1978年12月18日出生,住兰州市西固区。委托代理人田宝东,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仁章,男,汉族,1960年4月19日出生,住兰州市西固区。被告张月英,女,汉族,1960年5月15日出生,住兰州市西固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桂琴诉被告陈仁章、张月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陈仁章、张月英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440000元或相应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朱桂英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陈仁章、张月英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440000元或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崔振磊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宗 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