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民初字第004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齐海东、齐高旺、齐辉、齐德尚、齐健涛、齐德良、齐中华、张团辉、齐强强、李海红与张振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海东,齐高旺,齐辉,齐德尚,齐健涛,齐德良,齐中华,张团辉,齐强强,李海红,张振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淮民初字第00465号原告齐海东,男,汉族,1985年8月15日出生,住淮阳县。原告齐高旺,男,汉族,1985年3月17日出生,住淮阳县。原告齐辉(乳名齐小辉),男,汉族,1983年9月3日出生,住淮阳县。原告齐德尚,男,汉族,1979年3月1日出生,住淮阳县。原告齐健涛(乳名齐涛),男,汉族,1985年8月15日出生,住淮阳县。原告齐德良,男,汉族,1959年8月17日出生,住淮阳县。原告齐中华(乳名齐小东),男,汉族,1981年11月26日出生,住淮阳县。原告张团辉,男,汉族,1983年10月11日出生,住淮阳县。原告齐强强(乳名齐强),男,汉族,1991年7月25日出生,住淮阳县。原告李海红,男,汉族,1981年8月15日出生,住太康县。诉讼代表人齐海东,男,汉族,1985年8月15日出生,住淮阳县。诉讼代表人齐高旺,男,汉族,1985年3月17日出生,住淮阳县。委托代理人王新友,男,淮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张振,男,汉族,36岁,住淮阳县。原告齐海东、齐高旺、齐辉、齐德尚、齐健涛、齐德良、齐中华、张团辉、齐强强、李海红诉被告张振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齐海东、齐高旺及委托代理人王新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振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农历正月初,被告张振承包河南省荥阳市清华忆江南住宅小区外墙保温工程,张振在当地招聘了原告齐海东、齐高旺、齐辉、齐德尚、齐健涛、齐德良、齐中华、张团辉、齐强强、李海红十人提供劳务工作,至2014年5月26日工程完工,经结算被告张振欠原告十人劳动报酬计款24960元,被告向我们出具了欠条。并承诺在2014年6月7日以前付清。但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拒付,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依法起诉。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劳动报酬24960元,诉讼费由被告方承担。被告张振未提供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2014年农历正月初,被告张振承包河南省荥阳市清华忆江南住宅小区外墙保温工程(发包人为刘莉莉),张振招聘原告齐海东、齐高旺、齐辉、齐德尚、齐健涛、齐德良、齐中华、张团辉、齐强强、李海红十人为其提供劳务工作。至2014年5月26日工程完工,经结算被告张振欠十原告劳动报酬24960元,被告张振向十原告出具了欠条,并约定2014年6月7日前付清。同日,被告张振与发包人刘莉莉出具担保手续,承诺在2014年6月7日前付清所欠十原告报酬24960元。2014年6月7日前刘莉莉已将该24960元支付给被告张振,但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拒付。上述事实有十原告提供的身份证,欠条,担保手续等证据及庭审笔录在卷为证。本院认为,被告张振雇佣十原告为其提供劳务工作,应当按照约定向十原告支付劳动报酬,被告张振出具欠条后,未及时支付所欠劳动报酬,是造成此纠纷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全部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振欠原告齐海东、齐高旺、齐辉、齐德尚、齐健涛、齐德良、齐中华、张团辉、齐强强、李海红劳动报酬2496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424元,由被告张振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家畅审 判 员 李 伟人民陪审员 汤培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靳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