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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前执字第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鄂托克前旗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与吴学钰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鄂托克前旗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吴学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前执字第155号申请执行人鄂托克前旗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法定代表人秦友国。诉讼代理人恩克那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被执行人吴学钰,男,汉族。本院执行鄂托克前旗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申请执行吴学钰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裁定书内容,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吴学钰银行存款账户(账号:27100401011009008XXXXXX)内的存款20000元至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伊 拉 图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乌日尼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