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法民初字第046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重庆梓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匡萍、邱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梓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匡萍,邱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4628号原告重庆梓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人和街15号5-6、5-7#,组织机构代码67867286-3。法定代表人黎胜全,重庆梓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阳,女,重庆梓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工,住重庆市渝中区。委托代理人谢朝会,女,重庆梓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工,住重庆市万盛区。被告匡萍,女,民族不详,1958年2月15日出生,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邱霜,女,民族不详,出生年月不详,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梓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匡萍、邱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梓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梓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梓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重庆梓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向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潘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