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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夏执字第004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严锐与黄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锐,黄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2015)鄂江夏执字第00498号申请执行人严锐,建设银行武汉光谷支行职员。被执行人黄巍,无职业。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5日作出的(2015)鄂江夏五民初字第0001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21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225元,保全费2225元,执行费44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黄巍的银行存款24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提取等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国济二0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