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合江民特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帆申请宣告张有华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帆,张有华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合江民特字第6号申请人张帆,男,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居民。被申请人张有华,男,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居民。申请人张帆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张有华死亡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张有华于1999年6月24日外出务工后失去联系,至今下落不明,申请人张帆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张有华死亡。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张帆是被申请人张有华的儿子。被申请人张有华于1999年6月外出务工后失去联系,经家人多方寻找,仍杳无音讯,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于2014年5月12日在《法制日报》发出寻找被申请人张有华的公告,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张有华仍下落不明。上述事实有申请人张帆的当庭陈述、被申请人张有华的户口簿、合江县公安局合江镇派出所的证明、及被申请人张有华的哥哥张有贵、张有金、张有堂当庭证实,被申请人张有华已下落不明十多年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张有华于1999年6月外出务工中下落不明。本院登报公告寻找被申请人张有华仍无下落。申请人张帆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张有华死亡事实清楚,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张有华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张月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 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