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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刑初字第8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侯×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1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丰刑初字第820号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侯×1,男,1963年6月17日出生;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月25日被羁押,同年2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丰检公诉刑诉(2015)5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侯×1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梁崇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侯×1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5年1月24日13时许,被告人侯×1在北京市丰台区方庄芳星园三区后门前,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向侯×2贩卖毒品海洛因两包。2015年1月25日14时许,被告人侯×1在北京市丰台区方庄芳星园三区后门前,以人民币450元的价格向侯×2贩卖黄色粉末可疑物八包,经鉴定检出海洛因,净重0.03克。当日15时许,被告人侯×1准备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再次向侯×2贩卖毒品时被抓获,当场从侯×1身上起获黄色粉末可疑物19包,经鉴定检出海洛因,净重0.24克。被告人侯×1于2015年1月2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丰盛派出所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侯×1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侯×2、王×的证言,辨认笔录,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出具的现场检测报告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搜查笔录、扣押笔录,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毒品检验报告,北京市公安局收缴毒品清单,涉案照片,通话记录,户籍证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视听资料,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禁毒中队出具的工作说明,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丰盛派出所出具的起赃经过、工作说明、到案经过,被告人侯×1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及辨认笔录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侯×1无视国家法律,向他人多次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妨害了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情节严重,应予处罚。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侯×1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侯×1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侯×1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侯×1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5日起至2018年1月2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缴纳。)二、随案移送的扣押被告人侯×1的“兰州”牌香烟烟盒一个,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魏文龙人民陪审员  郭春萍人民陪审员  王素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 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