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温瑞商初字第43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林华与林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华,林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温瑞商初字第4384号原告林华。委托代理人黄建羽、魏炳海,浙江驰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杰。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华与被告林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150元(已减半),由原告林华负担。审 判 长 陈建昌人民陪审员 蔡永林人民陪审员 李 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万顺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