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原民初字第7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殷某与闫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原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某,闫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原民初字第738号原告:殷某。被告:闫某。本院受理原告殷某诉被告闫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原告殷某于2015年5月15日以与被告闫某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交了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社会及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殷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8元,减半收取124元,由原告殷某负担。审判员 毛东亮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金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