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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原民初字第7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殷某与闫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原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某,闫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原民初字第738号原告:殷某。被告:闫某。本院受理原告殷某诉被告闫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原告殷某于2015年5月15日以与被告闫某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交了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社会及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殷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8元,减半收取124元,由原告殷某负担。审判员  毛东亮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金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