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流民初字第38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成都双流华兴住宅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罗光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双流华兴住宅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罗光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流民初字第3868号原告成都双流华兴住宅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县藏卫路212号。法定代表人王正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智勇、王靖财,四川顺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光帅,男,1982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双流华兴住宅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罗光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双流华兴住宅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双流华兴住宅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成都双流华兴住宅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晓燕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曾 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