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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图民初字第5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图民初字第539��原告:王某甲,现住汪清县。法定代理人:某某,现住汪清县,公民身份号码×××。被告:王某乙,现住图们市,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另行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申爱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围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