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肇德法执字第1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1-08

案件名称

黎汉佳与黄信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黎汉佳,黄信添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肇德法执字第194号申请执行人黎汉佳,男,汉族,住封开县。被执行人黄信添,男,汉族,住封开县。申请执行人黎汉佳与被执行人黄信添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肇德法刑初字第8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赔偿申请执行人44925.32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的判决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并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肇德法执字第19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绍汉审判员  潘光义审判员  巫振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郑少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