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霍民二初字第002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杨凤与叶玉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凤,叶玉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霍民二初字第00286号原告杨凤。被告叶玉丹。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凤与被告叶玉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凤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20元,减半收取1160元,由原告杨凤负担。审判员 程运二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杜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