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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霍民二初字第002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杨凤与叶玉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凤,叶玉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霍民二初字第00286号原告杨凤。被告叶玉丹。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凤与被告叶玉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凤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20元,减半收取1160元,由原告杨凤负担。审判员  程运二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杜林 更多数据: